(2016)豫0503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葛岩与魏艳民、王小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岩,魏艳民,王小波,李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282号申请执行人:葛岩,女,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魏艳民,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王小波,女,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李丹,女,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执行葛岩与魏艳民、王小波、李丹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来生审判员 任 蓉审判员 杨俊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梦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