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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葛岩与魏艳民、王小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岩,魏艳民,王小波,李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282号申请执行人:葛岩,女,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魏艳民,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王小波,女,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李丹,女,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执行葛岩与魏艳民、王小波、李丹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来生审判员  任 蓉审判员  杨俊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梦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