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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民初4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美华与吕属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美华,吕属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4304号原告:林美华,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系厦门市同安区鑫家宜建材商店经营者。诉讼委托代理人:陈斌鑫,系原告配偶。被告:吕属美,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美华与被告吕属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美华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吕属美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美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属美���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美华撤回对被告吕属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美华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胡道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文德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