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2民初4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美华与吕属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美华,吕属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4304号原告:林美华,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系厦门市同安区鑫家宜建材商店经营者。诉讼委托代理人:陈斌鑫,系原告配偶。被告:吕属美,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美华与被告吕属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美华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吕属美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美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属美���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美华撤回对被告吕属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美华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胡道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文德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