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81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廖文山与黄国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文山,黄国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81民初1812号原告:廖文山,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被告:黄国波,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原告廖文山与被告黄国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文山、被告黄国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文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305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向我借款现金人民币30500元,并写下欠条一份以此为证。经上次起诉后双方签订一份协议,后我撤回起诉,但被告未按协议时间还款,我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30500元整。被告黄国波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要求。我总共欠原告5万,其中3.5万元属高利贷,1.5万元属我同原告共同搞项目的经费,后项目不成功,结算后我欠原告1.5万元。2014年至2015年我一共给了原告2万多元利息,2015年至2016年期间我还了2.1万元本金给原告,现应仍欠原告2.9万元才对。现我要求从项目中的1.5万元减三成,属于投资亏损部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国波以资金周转为由曾向原告借款5万元,后被告返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2016年2月29日,双方就所欠余额如何偿还进行了协商,并由被告立下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借条》中明确被告尚欠原告30500万元。后经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双方庭外协商,于2016年7月15日签下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每月归还原告1500元整。协议签订后,原告撤回了起诉。此后,被告只按照协议偿还了原告1500元,剩余款项未按协议书的约定如期偿还,故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被告已经偿还1500元,仍欠原告2.9万元,对于该2.9万元如何偿还,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协议书及本院庭审笔录佐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黄国波欠原告廖文山借款305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为证,且被告认可,双方的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只偿还了1500元,尚欠原告2.9万元,被告应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扣除被告黄国波已经偿还的1500元,被告应依法偿还剩余的2.9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国波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廖文山借款29000元;二、驳回原告廖文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564元,减半收取为282元,由被告黄国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鉴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科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