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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3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冶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冶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民初1599号原告:冶某某被告:侯某某原告冶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冶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冶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冶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冶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玉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福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