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5民初3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湖南贝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贝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3870号原告:湖南贝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158号盛大泽西城5栋N单元3003房。法定代表人:曹远华。委托代理人:戴焕喜,系该公司法务。被告:李嘉,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号。原告湖南贝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湖南贝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贝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贝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9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湖南贝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任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