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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终3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南通海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文林、茆明莉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文林,南通海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茆明莉,夏加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36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文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海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滨海园区东安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洪松,总经理。原审被告茆明莉。原审被告夏加宽。上诉人吴文林因与被上诉人南通海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茆明莉、夏加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商初字第01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文林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文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琰审 判 员  陈 卓代理审判员  蒋XX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倪佩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