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终3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南通海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文林、茆明莉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文林,南通海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茆明莉,夏加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36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文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海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滨海园区东安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洪松,总经理。原审被告茆明莉。原审被告夏加宽。上诉人吴文林因与被上诉人南通海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茆明莉、夏加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商初字第01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文林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文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琰审 判 员 陈 卓代理审判员 蒋XX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倪佩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