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5执67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与颜世康、李桂芬、李时发、颜亚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颜世康,李桂芬,李时发,颜亚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颜世康,李桂芬,李时发,颜亚辉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5执67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住所地永春县城关八角亭农行大厦。代表人吕光前。

被执行人:颜世康。

被执行人:李桂芬。

被执行人:李时发。

被执行人:颜亚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颜世康、李桂芬、李时发、颜亚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暂时查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股权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荣良

审 判 员  洪旗星

代理

审判员  魏凌燕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涂水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