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3民初18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XX、韦军与李建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韦军,李建强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3民初1852号之一原告:XX,。原告:韦军,。被告:李建强,。原告XX、韦军与被告李建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XX、韦军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韦军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韦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560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680元,由XX、韦军负担。审判员 顾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