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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郭光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光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3刑初726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光辉,男性,195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4月22日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0日止。2016年8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6)696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光辉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光辉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郭光辉来到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与船山路交界处的旺中旺超市寻找作案目标,后其乘被害人卢某不备,用手扒窃卢某挎包内一个装有200元现金和840元港币的钱包。2016年8月13日23时许,民警在本市东湖区南京西路170号华宏旅社将被告人郭光辉抓获。2016年8月16日,被告人郭光辉赔偿被害人卢某人民币4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光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卢某的报案笔录和陈述、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盗窃现场监控视频光盘、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前科判决书、视频资料、被告人郭光辉的供述及其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光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现金人民币200元和港币8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光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另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另其主动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光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有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志崇速录员  袁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