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徐飞飞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飞飞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858号公诉机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飞飞,男,汉族,1989年4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暂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辩护人段玉平,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第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飞飞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劲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飞飞及辩护人段玉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徐飞飞驾驶车牌号为×××的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将驾驶二轮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男,63岁)撞倒,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重度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脑挫裂伤,脑内出血,脑干出血,脑疝形成而死亡。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哈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飞飞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飞飞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徐飞飞犯交通肇事罪的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飞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徐飞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系初犯,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徐飞飞驾驶车牌号为×××的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高等护理专科学校门前时,将驾驶二轮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撞倒,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某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重度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脑挫裂伤,脑内出血,脑干出血,脑疝形成而死亡。徐飞飞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飞飞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现双方已达成和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6年6月23日15时34分许,交警哈西大队接到报警电话,在南岗区学府路起亚车撞行人,请交警队处理。事故民警节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察,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徐飞飞陪同伤者到医院进行抢救,公安机关从医院将其带回。证据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徐飞飞的身源及无前科劣迹情况。证据三、驾驶人及车辆信息:被告人徐飞飞的驾驶信息及其驾驶车辆的信息。证据四、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肇事现场情况。证据五、和解协议:案发后被告人徐飞飞家属已同被害人张某某家属和解,赔偿张某某家属26万元。证据六、鉴定意见:[2016]鉴字第149号,张某某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重度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脑挫裂伤,脑内出血,脑干出血,小脑扁桃体压迹形成为其死亡原因。[2016]鉴字第1290-1号,客车制动系行车制动合格,驻车制动有效,转向系有效,前照等、转向灯、位灯、制动灯有效,刮水器有效。二轮车前轮制动手柄摔损,后轮及制动部件撞损,方向把有效。[2016]鉴字第1290-2号,肇事客车前端及发动机罩与二轮车座厕后部及软梯是(着装人体)碰撞痕迹明显。二轮车右到底摔痕及摩擦痕迹明显。证据七、被告人徐飞飞的供述:2016年6月29日15时20分许,我开着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车号是×××号,沿学府路高护学校由南向北直行。当时车速是70公里/小时,我当时是在道路的东侧,当行驶到学府路高护学校门前时一个人骑着电动车从我的右侧往我的左侧转弯,我向左躲避没躲开,就与这辆电动车相撞了。车当时通过事故发生的路口的时候我走的是直行红灯信号,车行驶在学府路由北向南道路的中间位置。因我开车溜号,没看到对方两轮电动车。看到的时候我车距离两轮电动车3—4米,因车速太快,来不及躲闪,就撞上了对方的电动车,我车的左前侧与两轮电动车的左后轮发生接触。我踩了刹车,但是没踩死刹车。骑车人的腿部与头部有明显外伤。事故发生后,我下车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然后又拨打了122报警电话,120急救车先到的现场,我就跟着120急救车拉着伤者一起到了医大二院,在医大二院的时候伤者没抢救过来就死亡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飞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有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徐飞飞案发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徐飞飞系初次犯罪,认罪、已给予被害人家属相应经济赔偿,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飞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 群代理审判员 刘 蕾人民陪审员 马国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笑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