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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5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志海与陈吉阳、沈小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海,陈吉阳,沈小红,厦门市晟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5425号原告:陈志海,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扬、林文琴,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吉阳,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沈小红,女,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市晟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滨中路523号802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471943XE。原告陈志海与被告陈吉阳、沈小红、厦门市晟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费预交的期限内未预交又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伟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秋虹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