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9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马来生申请执行茬平县信达运输有限公司、王远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来生,茌平县信达运输有限公司,王远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9执160号申请执行人马来生,男,生于1943年7月1日,汉族,山西省襄汾县。被执行人茌平县信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信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庄桂强,经理。被执行人王远立,男,生于1980年11月18日,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申请执行人马来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茌平县信达运输有限公司、王远立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298-1号民事判决书,于二O一六年七月一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二O一六年七月八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茌平县信达运输有限公司在你单位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福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建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