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11财保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邦圣与张本强、李业霞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邦圣,张本强,李业霞,山东灿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乔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条,第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财保453号申请人:李邦圣,居民。被申请人:张本强,居民。被申请人:李业霞,居民。被申请人:山东灿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被申请人:乔福林,居民。申请人李邦圣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被申请人张本强的股权*万元、*被申请人李业霞股权*万元。申请人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条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张本强在新泰市丰元经贸有限公司的股权*万元;*被申请人李业霞在新泰市丰元经贸有限公司的股权*万元,冻结期限均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案件申请费*元,由*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王德强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