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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4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薛伟与吴美丽、珠海市百年世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薛伟,吴美丽,珠海市百年世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珠海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49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薛伟,男,汉族,1963年12月21日出生,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陈忆,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嘉慧,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美丽,女,1966年5月12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珠海市百年世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昌盛路376号1015商铺之120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王珺,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珠海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江村嘉丽苑第5层512、513、514房。法定代表人:王文旭,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薛伟因与被申请人吴美丽、珠海市百年世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百年世华公司)、珠海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世华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民四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薛伟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基础事实未查清,合同主体未查明,合同性质认定错误。(一)本案争议的合同是一份三方签署的合同,非二方签署,合同性质涉及三方权利义务关系,原审法院未予查清、审理。(二)案涉合同是中介公司提供的中介合同,原审法院将该合同定性为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介难道是买卖主体?(三)该份中介合同所确定的佣金明显违法,将逃税款作为佣金应为法律所不容和严惩的行为,理应确定为内容违法的无效合同。(四)原审将与本案没有法律关系的珠海世华房地产公司作为案件第三人是错误的,珠海百年世华公司和珠海世华房地产公司完全是二个不同的法人,原审法院将两个不同的法人混为一谈,出现明显法律错误。据此,薛伟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2014年12月30日,薛伟作为卖方、吴美丽作为买方,通过经纪方珠海百年世华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对讼争房屋的买卖事宜作出约定。虽然案涉合同由薛伟、吴美丽、珠海百年世华公司三方签订,涉及到包括卖方、买方以及经纪方在内的三方的权利义务,但该份合同约定的主体内容是房屋买卖问题,因此,一、二审认定该合同性质为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无不当。根据吴美丽一审的诉讼请求,本案处理的是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涉及与居间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故案涉《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约定的佣金条款不影响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认定。最后,一、二审法院将珠海百年世华公司的关联企业珠海世华房地产公司作为案件第三人,并未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带来实际影响,薛伟以此理由申请再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可。综上,薛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薛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贾 密审判员 余洪春审判员 黄秋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贤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