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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4执1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进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熊员文、刘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进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熊员文,刘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4执1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进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5874941-7地址:进贤县民和镇民和路518号法定代表人:周久红,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小环、施小强,该社职员。被执行人:熊员文,男,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执行人:刘振华,男,1975年5月27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进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熊员文、刘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进李民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进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熊员文、刘振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进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本院扣划了熊员文、刘振华的银行存款。经查,��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进李民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文斌审 判 员 :刘利荣代理审判员 :朱文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凤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