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3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礼闫信用社与周玉芳、马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礼闫信用社,周玉芳,马珂,孙建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3708号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礼闫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闫乡齐礼闫中街***号。负责人:白皓,主任。委托代理人:冯铁聚,齐礼闫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周玉芳,女,汉族,1964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马珂,男,汉族,1986年12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孙建丽,女,汉族,1986年5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礼闫信用社诉被告周玉芳、马珂、孙建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礼闫信用社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礼闫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礼闫信用社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世明人民陪审员 何保险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