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利华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常德供电分公司、XX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常德供电分公司,XX海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6民初1363号原告:王利华,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常德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社区柳叶东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186481219P。主要负责人:张亚林,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XX海,男,1977年8月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利华与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常德供电分公司、XX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王利华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利华负担。审判员 刘德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果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