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执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杨建国与涂志军、杨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国,涂志军,杨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1120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国,男,汉族,1976年1月29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涂志军,男,汉族,1978年1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杨艳,女,汉族,1980年6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杨建国与被执行人涂志军、杨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188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涂志军、杨艳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涂志军、杨艳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