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民初15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余忠与吴兰芬、刘继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忠,吴兰芬,刘继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15398号原告余忠,男,1986年6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现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吴兰芬,女,1960年8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被告刘继民,男,1957年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原告余忠诉被告吴兰芬、刘继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2016年7月18日本院按原告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的地址向原告送达了于2016年9月12日9:45开庭的传票,开庭传票于2015年7月19日下午签收。原告余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余忠负担。审 判 长 邹靖宇审 判 员 施慧萍人民陪审员 冯美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关蓓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