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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9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重庆顺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文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顺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文武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9774号原告:重庆顺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东北路153号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09499195G。被告:李文武,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石柱县枫木乡枫木村金竹组125号。本院在审理重庆顺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文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顺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顺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顺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重庆顺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