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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5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胡标申请执行班显军赵宪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标,班显军,赵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189号申请人胡标,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营满族镇文化广场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86XXXXXXXX。被执行人班显军,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大五福玛村。居民身份证号2302051970XXXXXXXX。被执行人赵宪荣,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大五福玛村。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51975XXXXXXXX。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班显军、赵宪荣下落不明,申请人撤回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佟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