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8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天津安庆龙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蔡成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安庆龙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蔡成福,杨友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105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安庆龙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1号A5二层234室。法定代表人陈龙,总经理。被执行人蔡成福,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杨友贵,男,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安庆龙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成福、杨友贵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滨功民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蔡成福、杨友贵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安庆龙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款120000元及相关利息。因被执行人蔡成福、杨友贵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安庆龙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蔡成福、杨友贵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天津安庆龙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天津安庆龙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受偿债权为欠款120000元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安庆龙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蔡成福、杨友贵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蔡成福、杨友贵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天津安庆龙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蔡成福、杨友贵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郡峰代理审判员 夏 叶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