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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柯志艺危险驾驶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志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1751号被执行人柯志艺,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柯志艺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175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柯志艺判处附加刑罚金4500元,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柯志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柯志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17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