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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与杭献举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杭献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669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王从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宁,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杭献举,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与杭献举自然资源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凤行非审字第0001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等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献举银行存款110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史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