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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芳丽,与被执行人吕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芳丽,吕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243号申请人郭芳丽,女,汉族。被执行人吕烁,男,汉族。申请人郭芳丽,与被执行人吕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5)白水民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78485.2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执行费用。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65000元整,申请人已领取,剩余案件款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费由申请人郭芳丽承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5)白水民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战民审 判 员  魏建民人民陪审员  张贵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亚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