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德俊、高彩侠与陕西曼联德威物业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俊,高彩侠,陕西曼联德威物业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02民初3051号原告张德俊,男,194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高彩侠,女,194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曼联德威物业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兴业,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英锋,男、汉族,1980年7月2日出生,系陕西曼联德威物业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朋伟,男、汉族,1986年3月5日出生,系陕西曼联德威物业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项目副经理。原告张德俊、高彩侠与被告陕西曼联德威物业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德俊,被告陕西曼联德威物业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杨英锋、魏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高彩侠,被告陕西曼联德威物业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兴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德俊、高彩侠诉称,2016年5月22日,“中国移动“人在原告C6楼北墙约2.8米处,水平直线每隔80-100厘米钉一枚水泥钉,架线,致楼伤,有现场,有社区证明为证。破坏楼体抗震,原告阻挡无果,即刻打物业电话两次,要求物业保护楼体,物业回电称是上级批准的。原告亲自找物业,因周末,经理不在,等到23日,找到经理杨英锋不接见,员工收了投诉,此时C6楼北墙已钉20个水泥钉,使人担忧、头疼失眠,无数次向社区、街道办及管委会投诉,遭踢皮球,不接投诉。6月10日在社区人引领下,见到了杨英锋,他让屈革运处理无果;6月16日,原告找到杨英锋办公室,其推辞说有要事走了。6月17日,又找其称已辞职不干,再找,其叫原告滚。在万般无奈下,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被损伤的抗震楼体;2、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证据有:1、房产证一份,证明原告是涉诉房屋的所有人;2、社区证明一份,证明墙体上钉钉子是移动公司所钉,但系物业公司同意并要求移动公司所钉的。被告对上述1、2证据均无异议被告辩称,移动公司进驻小区是经过业主要求同意的,对原告说“滚”是在无奈情况下,因为原告当时态度也不好,被告当庭道歉。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二原告于2012年从别人手中购买高新区幸福城C6-2-102室房屋一套,登记在原告高彩侠名下。2016年5月22日“中国移动”在原告C6楼北墙约2.8米处钉有9个5公分长的钉子。审理中,原告不主张对其北墙是否造成抗震损伤及损伤程度进行评估鉴定,且其在庭审中明确要求被告为其更换一套新的房屋并承担搬家费用。另查明,二原告户籍登记为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房产证、社区证明、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相互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二原告于2012年从别人手中购买高新区幸福城C6-2-102室房屋一套,产权产籍登记在原告高彩侠名下,原告已取得了对该房屋所有权。虽被告同意“中国移动”在原告C6楼北墙约2.8米处钉钉子,因原告不申请对其北墙是否造成抗震损伤及损伤程度进行评估鉴定,故对原告诉请被告为其更换一套新的房屋并承担搬家费用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1元一节,因原告提供不出证据证明,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德俊、高彩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德俊、高彩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寇鹏涛审 判 员 田 青人民陪审员 同立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