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3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宋超岭、郑州万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与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超岭,郑州万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3677号申请执行人宋超岭,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执行人郑州万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11号C96-1、2、3号。法定代表人李建辉。宋超岭诉郑州万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柳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郑州万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超岭违约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郑州万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宋超岭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本院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36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海审 判 员 王 千代理审判员 常 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关鹏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9月27日地点:本院执行局405室合议庭成员:王世海、王千、常畅执行法官:常畅书记员:关鹏评议宋超岭诉郑州万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记录如下:介绍案情:宋超岭诉郑州万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柳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郑州万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超岭违约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郑州万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宋超岭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王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惩戒系统。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常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并在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王世海:同意以上意见。合议庭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36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