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0532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何尚新与赵延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尚新,赵延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5**民初1045号原告何尚新,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甘肃省合水县。被告赵延虎,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段书军,河北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尚新诉被告赵延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尚新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延虎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尚新撤回对被告赵延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5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