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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0532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何尚新与赵延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尚新,赵延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5**民初1045号原告何尚新,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甘肃省合水县。被告赵延虎,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段书军,河北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尚新诉被告赵延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尚新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延虎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尚新撤回对被告赵延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5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