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湘潭佳信房地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异21号案外人胡瑾之,女,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湘潭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法民二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湘潭市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雨湖区雨湖路街道韶中路30号金湘潭商业广场XXXX号(产权证号为24XXXX,以下简称XXXX号房产)房产。2016年10月10日案外人胡瑾之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本案查封标的XXXX号房产属于案外人胡瑾之所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廖继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向海洋、欧阳灏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审查期间,案外人胡瑾之申请��回执行异议,本院审查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胡瑾之撤回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廖继钰审 判 员 向海洋代理审判员 欧阳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湘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