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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6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杭州欣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欣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立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6945号原告杭州欣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方家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叶朝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力、杨先筱,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立,男,199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一条3号研究生院本部。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欣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欣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欣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欣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