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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陶荣秀与杨文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荣秀,杨文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547号申请执行人陶荣秀,女,1961年12月28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杨文房,男,1962年3月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03)怀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杨文房的银行存款6000元。本裁立即执行。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