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民初3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6民初3621号原告吴某。被告张某甲。。原告吴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熊浩海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2012年,我与被告张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名张某乙。由于婚后被告沉迷游戏,对家庭漠不关心,且有暴力倾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张某乙由被告抚养至成年,原告拥有探视权。3、婚后财产平均分配。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吴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及婚生子(张某乙,××××年××月××日出生)身份情况。证据二、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证据三、(2015)鄂黄陂罗民初字第00075号判决书及其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原告曾于2015年到法院起诉过离婚。被告张某甲辩称:婚姻中我一直是委曲求全状态,原告家人多次对我言语及身体威胁,我同意离婚,我是被迫无奈。我还要还房贷,我的文化程度也低,我觉得原告更具备抚养孩子。黄陂的房子由我付钱购买的,还有11万的贷款也是我一个人在还,原告什么都不管。小孩我同意抚养,原告应承担子女抚养费。诉讼费我不承担,由原告承担。被告张某甲对其辩称理由,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质证意见,认定以下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甲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13年5月,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在黄陂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日渐淡漠。2012年6月始,双方分居至今。2015年8月11日,原告吴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鄂黄陂罗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原、被告仍缺乏应有的交流与沟通,故原告吴某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张某乙由被告抚养至成年,原告拥有探视权。婚后财产平均分配。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相互忠实,相互信任。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甲系自主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经人介绍恋爱后结婚,理应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不能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缺乏应有的交流与沟通,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现被告张某甲亦同意离婚,应当认定原、被告难以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吴某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婚生子张某乙目前的生活习惯,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婚生子张某丙由被告张某甲抚养为宜。但原告吴某仍应尽抚养教育义务,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本院根据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及考虑到孩子的实际需要,酌情认定为每月5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婚生子张某乙由被告张某甲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原告吴某自2016年10月起于每月25日前支付其子抚养费500元,原告吴某享有探望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浩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