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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湖南省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雷明春、谭洪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明春,谭洪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6民初875号原告:湖南省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祁东县洪桥镇永昌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梁新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共国(特别授权),男,该联社职工。被告:雷明春,男。被告:谭洪桥,男。原告湖南省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祁东县信用联社”)与被告雷明春、谭洪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共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明春、谭洪桥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东县信用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雷明春、谭洪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20,000元利息(利息自2012年6月29日起按月利率11.7‰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29日,被告雷春明向原告下属的蒋家桥信用社立据借款1,020,000元,月利率11.7‰,期限2年,被告谭洪桥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被告雷明春、谭洪桥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6月29日,被告雷明春因办厂需要资金向原告下属的蒋家桥信用社立据借款1,02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1.7‰,期限24个月,双方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同日,被告谭洪桥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二年。借款到期后,被告雷明春未予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谭洪桥亦未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贷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保证合同和连带责任担保承诺书等证据和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经审核,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祁东县信用联社与被告雷明春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借款借据以及与被告谭洪桥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借贷及保证担保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雷明春向原告借款后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谭洪桥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雷明春、谭洪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雷明春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南省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2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1.7‰自2012年6月29日起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谭洪桥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雷明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980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14,980元,由被告雷明春、谭洪桥负担(公告费原告已向有关部门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敏燕人民陪审员  王有奇人民陪审员  李茂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南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