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4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程秋法与蓝飞红、郑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蓝飞红,程秋法,郑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46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蓝飞红,女,1972年5月8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家园阳光城*幢*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秋法,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桐琴镇管湖村厅前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钟琼慧,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可心,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郑琛,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白��街道家园阳光城*幢*单元***室。上诉人蓝飞红因与被上诉人程秋法及原审被告郑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3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蓝飞红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蓝飞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 俊审 判 员 钱 萍审 判 员 胡 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佳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