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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民特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莉,杨光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特61号申请人周莉。申请人杨光明。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周莉与杨光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同居关系纠纷,于2016年10月13日经台儿庄涉诉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周莉、杨光明所生之子由周莉抚养,杨光明每月10日之前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18周岁止。2、原由双方当事人共有的位于台儿庄区康宁家园小区中楼X单元X楼东户的房产一处及配套车库一间归周莉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周莉与杨光明于2016年10月13日经台儿庄涉诉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杨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品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