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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民初4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李大荣与褚文武、芜湖市兴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荣,褚文武,芜湖市兴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4120号之一原告:李大荣,女,195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理人:汪焕俊,男,汉族,1954年1月1日,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系李大荣之夫。委托代理人:王礼洁,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小芳,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文武,男,汉族,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被告:芜湖市兴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279729609。法定代表人:庞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羽,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7598120L(1-1)。负责人:李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立侠,女,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大荣诉被告褚文武、芜湖市兴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的审理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何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操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