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解放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正、周启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解放路支行,周正,周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5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解放路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负责人陈玉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正,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周启文,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解放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正、周启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2执5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勇林审判员 王常友审判员 曾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益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