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行初字第000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南京兴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岳西县人民政府、岳西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兴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岳西县人民政府,岳西县国土资源局,安庆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宜行初字第00079号之一原告:南京兴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凤凰东街52号曲水文华苑03幢601室,组织机构代码:72177822-6。法定代表人:徐春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翼,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冲伟,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西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天堂路54号。法定代表人:江春生,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谢龙飞,岳西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应诉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刘光耀,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0313711-7。法定代表人:唐焱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储建军,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光耀,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安庆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庆市市府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74485602-0。法定代表人:尹志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崔爱国,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兴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岳西县人民政府、岳西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理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就本案相关问题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兴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南京兴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珂可审 判 员 张建平人民陪审员 盛树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萌乔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