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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2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隋晓斌与黄祝国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晓斌,黄祝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2301号原告:隋晓斌,男。被告:黄祝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晓斌诉被告黄祝国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隋晓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隋晓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晓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隋晓斌负担。审判员  吴洪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满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