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22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隋晓斌与黄祝国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晓斌,黄祝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2301号原告:隋晓斌,男。被告:黄祝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晓斌诉被告黄祝国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隋晓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隋晓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晓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隋晓斌负担。审判员 吴洪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满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