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3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忠礼与被执行人王天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礼,王天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23执629号申请执行人王忠礼,男,195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天禄,男,194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忠礼与被执行人王天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作出的(2015)澄民初字第8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付款义务,即应向申请执行人王忠礼返还欠款人民币40000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620元(以人民币4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15年9月29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0月13日),并应向本院缴纳执行申请费人民币617元,合计人民币4823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天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237元或查封、扣留、提取、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 琳审 判 员 曾 令 侨审 判 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杜 迎 风书 记 员 陈 正 玉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