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11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刘立军,男,1977年7月27日生,满族,住锦州市太和区钟屯乡。被执行人锦州市旭鑫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太安里。上列当事人在刘立军诉被告锦州市旭鑫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太民一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詹文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