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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南广山、南某等与黄俊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广山,南某,南春利,南富昌,南玉真,黄俊峰,陈超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2586号原告南广山,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原告南某,男,200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南春利,女,199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南富昌,男,194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南玉真,女,195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代冠新,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俊峰,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陈超亚,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广山、南某、南春利、南富昌、南玉真与被告黄俊峰、陈超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1、要求查封豫Q×××××号小型客车一辆(价值70000元);2、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豫Q×××××号小型客车一辆。二、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安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文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