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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承德宏达燃气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承德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宏达燃气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承德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252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宏达燃气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承德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承德宏达燃气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承德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59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承德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5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春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