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民终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慧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刘钰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慧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钰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民终第1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市慧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民生路**号*栋。法定代表人殷祥龙,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钰梅,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上诉人攀枝花市慧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钰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攀枝花市慧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明确的时间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攀枝花市慧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龚卫东审判员 董 敏审判员 黄 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