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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11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顾群与严忠美、宋建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群,严忠美,宋建祥,淮安市宋王朝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宋晓斌,陈欢,江苏金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方春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11执730号申请执行人顾群,无业。被执行人严忠美,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宋建祥,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淮安市宋王朝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承德。法定代表人宋建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宋晓斌,个人信息不详。被执行人陈欢,个人信息不详。被执行人江苏金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法定代表人卢正军,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方春喜,个体工商户。顾群与严忠美、宋建祥、淮安市宋王朝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宋晓斌、陈欢、江苏金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方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02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严忠美、宋建祥、淮安市宋王朝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宋晓斌、陈欢、江苏金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顾群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承担利息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标准,自2014年8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方春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780元,由七被执行人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方春喜和申请执行人顾群达成和解协议,方春喜已经履行了40万元,另查明:被执行人严忠美、宋建祥、淮安市宋王朝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金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已经被他案查封,被执行人严忠美名下的车辆已经被他案查封,几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方春喜已经履行了40万元、被他案查封的被执行人严忠美、宋建祥、淮安市宋王朝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金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和被执行人严忠美名下的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初字第025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商东雷审 判 员  杨汉伟代理审判员  程冲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