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辽宁东大能发伟业节能技术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王福君欠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东大能发伟业节能技术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王福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300号申请执行人辽宁东大能发伟业节能技术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玉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秀石,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福君,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东大能发伟业节能技术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福君欠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沈仲裁字第14070号仲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世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