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6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简勇与张恒、田小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勇,张恒,田小波,徐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899号申请人简勇,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区。被执行人张恒,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田小波,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徐小娟,女,1980年11月21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申请执行人简勇与被执行人张恒、田小波、徐小娟诉讼财产保全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鄂0506民初20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申请查封或冻结张恒、田小波、徐小娟价值42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张恒、田小波、徐小娟的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本院在执行中应办理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06民初20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