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执18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与朱敏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朱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8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065258-9,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南路2号。负责人:徐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朱敏,男,198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苏0982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倪巍峰审判员 徐恒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