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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特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南京联安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和田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联安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和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特109号申请人:南京联安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198号A幢506室。法定代表人:施海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澄伟,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和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市余东镇致富西路。法定代表人:张法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国庆,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达,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南京联安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和田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5)宁裁字第622-1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申请人南京联安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南京联安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南京联安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要求撤销南京仲裁委员会(2015)宁裁字第622-1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南京联安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胜审判员 姜 欣审判员 陆红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文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