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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6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马奔、常蕊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奔,常蕊,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李景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6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奔,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常蕊,女,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3号1号楼12层1212号。法定代表人:陈雪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光磊,河南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景伟,男,汉族,1981年1月4日出生,住河南卢氏县。上诉人马奔、常蕊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景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3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奔、常蕊以自愿撤回其上诉为由,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奔、常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奔、常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三百四十元,减半收取三千一百七十元,由上诉人马奔、常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振勇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增伟 来源:百度“”